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贾某某与左海军、甄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贾某某
马志军(河北一公律师事务所)
左海军
甄某某

原告贾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唐县。
委托代理人马志军,河北一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左海军,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唐县。
被告甄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唐县。


本院于2014年5月15日作出(2014)唐民初字第569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被告甄某某提出解除财产保全申请,并提供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左海军驾驶的冀F966U6轿车一辆的查封。

本院于2014年5月15日作出(2014)唐民初字第569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被告甄某某提出解除财产保全申请,并提供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左海军驾驶的冀F966U6轿车一辆的查封。

审判长:赵永会
审判员:刘二喜
审判员:李伟

书记员:刘子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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