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贾某某,女。
原告贾素敏,女。
委托代理人崔彦斌,石家庄市正定恒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曹某某,女。
被告李计良,男。
委托代理人康秀君,石家庄市正定同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吕立朝,河北汪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贾某某、贾素敏与被告曹某某、李计良为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苗雪魁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被告曹某某、被告李计良及其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告贾某某、贾素敏与被告曹某某系母女关系。被告曹某某与被告李计良系正定县某村村民。2003年9月5日,被告曹某某和二原告父亲贾锤子协议离婚,财产分割协议书载明:“房屋、生活用品归男方所有,债务1500元由男方负担,债务27000元由女方负担。”2006年二原告父亲贾锤子因病去世。2009年2月15日,二被告签订协议书,协议书载明:“协议书甲方:曹某某乙方:李计良经双方充分考虑与协商曹某某及两个女儿同意将其宅基地及地面以上所有房屋、树木终身所有权转让给乙方李计良,特立字为证,协议如下:一、甲方宅基地长20米,宽11.5米(四至西面道路、东面张贵江、南面道路、北面道路)及所有地面以上的房屋、树木终身转让,以25060元(贰万伍仟零陆拾元)的价格转让给乙方李计良。二、自立此协议开始生效,甲方将房内的东西一概腾清,将宅基地、房屋及树木交给乙方。三、甲乙双方立此协议后不得有一方反悔,如有一方反悔,反悔方必须出5000元(伍仟元)的违约金交给对方。四、甲方将宅基地使用证经证明人交给乙方,立此协议后将终身所有权转让给乙方李计良所有。当事人:曹某某李计良中证人:贾秀云贾老坏袁墨斗2009.2.15此协议一式四份每份二页。”庭审中,原、被告均未提供涉案地块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
以上事实,有原、被告陈述,离婚证及财产分割协议书,协议书为证。
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共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宅基地使用权属应以当地县级政府颁发的土地使用权证予以确认。本案中二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对涉案地块享有宅基地使用权,故目前不能视为二原告对涉案地块享有宅基地使用权,尽管被告李计良亦未取得相关手续,但二原告以其有宅基地使用权为由,主张被告曹某某与被告李计良于2009年2月15日签订的协议无效并要求被告被告李计良腾出房屋,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二原告在证据充分后,可另行主张权利。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贾某某、贾素敏的诉讼请求。
本案诉讼费80元,本院减半收取,由二原告各负担2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苗雪魁
书记员:李新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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