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贾某某与李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贾某某
付世冬(河北翊正律师事务所)
庞华敬(河北翊正律师事务所)
李某某

原告:贾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新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世冬,河北翊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庞华敬,河北翊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新河县,
原告贾某某与被告李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贾某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庞华敬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某某经合法传唤没有到庭。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贾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10925元及利息;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被告李某某多年来一直从事生产加工眼镜盒,原告自2012年开始给被告供应眼镜盒内衬,近几年来被告经常性拖欠原告货款,2016年共拖欠8940元,2016年2月4日被告写下欠条后一直不予给付。
2017年2月被告再次欠原告货款1985元,两次共计拖欠原告货款10925元,期间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仍不予给付,为此原告起诉,请求法院依法裁决。
被告李某某辩称,我与原告有经济往来,但原告所诉拖欠其10925元货款不是事实。
事实是现在欠原告6025元。
我通过银行、支付宝、微信等向原告还款四笔共计4900元。
其中:2016年3月24日通过农行转账还原告1000元;2016年11月6日,我通过支付宝还原告1400元;2016年12月11日通过支付宝还款1500元;2017年2月21日通过微信转账1000元。
总之,答辩人欠原告货款6025元,原告所诉款额与事实不符,请法院调查核实,还答辩人一公道。
为支持其主张,庭审中原告提交以下证据:被告李某某于2016年2月4日书写欠条一份、2017年2月26日书写收据一份,拟证明被告共欠原告货款10925元。
另原告提交微信录音以及申请证人张某、仲某出庭作证,拟证明被告答辩所称的四次还款不属实,实为2016年后被告从原告处提货时所付货款,与起诉被告所欠10925元货款无关。
为支持其抗辩主张,被告提交以下证据:支付宝转账账单复印件两份、中国农业银行转款单据复印件一份、微信转款复印件一份,拟证明被告曾向原告还款4900元,现在欠原告货款应为6025元。
对于被告李某某提交的支付宝转账账单复印件、中国农业银行转款单据复印件、微信转款复印件,原告认为被告以此证明已向原告还款4900元不属实,上述证据实为2016年后被告从原告处提货时付款的单据,且按照交易习惯如被告已还款应撤回或更改欠条。
本院认为,原告贾某某自2012年起向被告李某某供应眼镜盒内衬,原告贾某某与被告李某某存在买卖合同法律关系。
现原告完成了交货义务,被告应按法律规定支付10925元货款。
关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拖欠货款的利息的诉讼请求,原、被告就支付利息没有明确约定,原告也未提供证据证实其损失情况,故对原告该项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被告李某某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质证、辩论的诉讼权利,依法可缺席判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  、第一百六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李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贾某某货款10925元;
二、驳回原告贾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4元,减半收取计37元,由被告李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原告贾某某自2012年起向被告李某某供应眼镜盒内衬,原告贾某某与被告李某某存在买卖合同法律关系。
现原告完成了交货义务,被告应按法律规定支付10925元货款。
关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拖欠货款的利息的诉讼请求,原、被告就支付利息没有明确约定,原告也未提供证据证实其损失情况,故对原告该项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被告李某某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质证、辩论的诉讼权利,依法可缺席判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  、第一百六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李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贾某某货款10925元;
二、驳回原告贾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4元,减半收取计37元,由被告李某某负担。

审判长:郭雪英

书记员:王金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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