贾某
王晓园(河北兴蔚律师事务所)
蔚县汇文学校
穆春辉
郑永胜(河北兴蔚律师事务所)
XX蔚
李建德
原告贾某,学生。
法定代理人贾海旺,农民。
委托代理人王晓园,河北兴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蔚县汇文学校,住所地:蔚县蔚州镇南张庄村。
法定代表人李崇辉,系该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穆春辉,系该校校长。
委托代理人郑永胜,河北兴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XX蔚,学生。
被告李建德(系被告XX蔚之父),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贾某与被告蔚县汇文学校、被告XX蔚、李建德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双方已私下和解且已履行完毕,原告贾某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贾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贾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贾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贾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贾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贾某负担。
审判长:武立森
书记员:吴剑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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