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贾旭东。
委托代理人:杨军超,河北言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某。
原告贾旭东诉被告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杨军超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某某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贾旭东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50,000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5年9月4日,被告张某某从原告贾旭东处借款50,000元,未约定还款期限。原告多次催讨借款,但被告至今不能偿还原告借款,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向贵院起诉,望依法支持原告主张。
本院经审理查明事实如下:2015年9月4日,被告张某某因资金周转向原告贾旭东借款50,000元,原告贾旭东向被告张某某提供现金50,000元,被告张某某出具一张借据,内容为今借现金伍万元整,张某某签名并按有指纹。后原告催要该款项,被告至今未归还。
本院认为,被告张某某向原告贾旭东借款50,00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因该借款未约定还款期限,故原告贾旭东要求被告张某某给付借款50,000元,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张某某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贾旭东借款5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525元,由被告张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刘建涛
书 记 员 代凯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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