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贾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廊坊市安次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广娟,河北听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释予,女,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廊坊市安次区。
原告贾某某与被告张释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1日立案后。原告贾某某于2017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贾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贾某某撤回对被告张释予起诉。
案件受理费2050元,减半收取计1025元,由原告贾某某承担。
审判员 李萍
书记员:张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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