贾文种
贾某某
陈卓(河北一公律师事务所)
张华(河北一公律师事务所)
唐县军城镇史家沟村村民委员会
原告贾文种,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唐县。
原告贾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唐县。
二
原告
委托代理人陈卓、张华,河北一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唐县军城镇史家沟村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史俊好,系该村村委会主任
原告贾文种、贾某某诉被告唐县军城镇史家沟村村民委员会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贾文种、及贾文种、贾某某的委托代理人陈卓、张华,被告唐县军城镇史家沟村村民委员会的法定代表人史俊好到庭参加了诉讼。原告贾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本案系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被告唐县军城镇史家沟村村民委员会作为事发水库的使有人和管理人,应对其使有的开放式的水库尽到最大程度的安全管理义务,设立明显的警示标志。从原被告提交的证据来看,被告唐县军城镇史家沟村村民委员会作为水库的使有人和管理人,未在水库周围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致使水库存在潜在危险,对原告之子贾某某的溺水死亡,被告唐县军城镇史家沟村村民委员会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事发时贾某某未满10周岁,属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二原告作为贾某某的法定监护人,让贾某某脱离监护,擅自与同伴到水库边下水玩耍,导致死亡结果发生,对贾某某未尽到人身安全方面的教育、管理义务,二原告对贾莫某的死亡后果应承担主要责任。综合考虑原被告的过错,本院认为,被告唐县军城镇史家沟村村民委员会应以承担25%赔偿责任为宜。原告提出的要求赔偿精神抚慰金的请求,因死者正值幼年,他的突然惨死必然会给父母造成严重的精神创伤和痛苦,故原告所提赔偿50000元精神抚慰金的请求应予支持。
原告的损失有:死亡赔偿金182040元(9102元×20年),丧葬费21266元(42532元÷2),医疗费1087.35元,精神抚慰金50000元,共计254393.35元。被告唐县军城镇史家沟村村民委员应按25%赔偿责任对原告进行赔偿,即赔偿二原告63598.34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 、第十五条 第一款 第(六)项 、第十六条 、第二十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 、第二十七条 、第二十九条 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唐县军城镇史家沟村村民委员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共计63598.34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364元。由被告唐县军城镇史家沟村村民委员负担1500元,二原告负担2864元。(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本案系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被告唐县军城镇史家沟村村民委员会作为事发水库的使有人和管理人,应对其使有的开放式的水库尽到最大程度的安全管理义务,设立明显的警示标志。从原被告提交的证据来看,被告唐县军城镇史家沟村村民委员会作为水库的使有人和管理人,未在水库周围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致使水库存在潜在危险,对原告之子贾某某的溺水死亡,被告唐县军城镇史家沟村村民委员会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事发时贾某某未满10周岁,属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二原告作为贾某某的法定监护人,让贾某某脱离监护,擅自与同伴到水库边下水玩耍,导致死亡结果发生,对贾某某未尽到人身安全方面的教育、管理义务,二原告对贾莫某的死亡后果应承担主要责任。综合考虑原被告的过错,本院认为,被告唐县军城镇史家沟村村民委员会应以承担25%赔偿责任为宜。原告提出的要求赔偿精神抚慰金的请求,因死者正值幼年,他的突然惨死必然会给父母造成严重的精神创伤和痛苦,故原告所提赔偿50000元精神抚慰金的请求应予支持。
原告的损失有:死亡赔偿金182040元(9102元×20年),丧葬费21266元(42532元÷2),医疗费1087.35元,精神抚慰金50000元,共计254393.35元。被告唐县军城镇史家沟村村民委员应按25%赔偿责任对原告进行赔偿,即赔偿二原告63598.34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 、第十五条 第一款 第(六)项 、第十六条 、第二十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 、第二十七条 、第二十九条 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唐县军城镇史家沟村村民委员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共计63598.34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364元。由被告唐县军城镇史家沟村村民委员负担1500元,二原告负担2864元。(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缴纳)
审判长:王庆龙
审判员:王天龙
书记员:庞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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