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贾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石某某市藁城区。委托代理人彭军雷,石某某市藁城益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闫志民,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石某某市新华区。被告石某某天某某运输有限公司。负责人王昌,该公司经理地址:石某某市正定县。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某某市正定支公司。负责人崔军,该公司经理。地址:石某某市正定县。委托代理人王志群,河北冀督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贾某某诉被告闫志民、石某某天某某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某某市正定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贾某某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贾某某撤回对被告闫志民、石某某天某某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某某市正定支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贾某某负担。
审判员 耿燕广
书记员:范孝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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