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贾文斗与于某、绥化市四海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贾文斗,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乐亭县镇汀流河村。委托代理人崔向丽,河北春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于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黑龙江省绥化市北林区川镇平安村。被告:绥化市四海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绥化市经济开发区长安物流院内。负责人:张维臣。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绥化市分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绥化市北林区北二东路165号。负责人:李金魁,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正,黑龙江继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贾文斗与于某、绥化市四海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绥化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日立案。原告贾文斗于2017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于某、绥化市四海运输服务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贾文斗撤回对于某、绥化市四海运输服务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朱 倩

书记员:石聪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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