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贾文成、贾某某与李某某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上诉人(原审被告):贾文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黑龙江省友谊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庆英,系黑龙江姜笑雨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第三人):贾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黑龙江省友谊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林付,黑龙江双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友谊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月才,黑龙江锦融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贾文成、贾某某因与被上诉人李某某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友谊县人民法院(2016)黑0522民初5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8月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贾文成、贾某某的上诉请求:依法撤销黑龙江省友谊县人民法院(2016)黑0522民初554号民事判决,依法改判。事实与理由:一审法院认定被上诉人李某某向上诉人贾文成给付了买房款无任何事实依据。2008年4月19日,贾某某欲购买其叔父贾文成的房屋,双方经协议确定了房屋的价格,贾某某当时就向贾文成支付房屋的价款1.5万元整,约定剩下的3.5万元过一段时间给付。贾文成执笔写了一份协议书,当时贾文成、贾某某均没有在意协议书上将此争议房屋出卖给贾某某误写成李某某。事后,贾某某就将剩余的房款给付了贾文成。根据《证据规则》的规定,李某某应提供其已支付房屋价款的证据,其不能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即确认其没有向贾文成交付房屋的价款。一审法院无理由判决将争议房屋归李某某所有,并让贾文成、贾某某协助办理过户事宜。本案不是商品房买卖纠纷案件,不存在善意、恶意之说。贾文成协助贾某某办理争议房屋的过户手续程序合法,李某某若主张争议房屋的所有权应进行行政诉讼。综上所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青,证据不足,希望二审法院本着有错必纠的态度,认真核实后,能够做出公平公正的判决。

本院认为,诉争房屋的购房协议是上诉人贾某某书写,协议中载明该房屋“卖给李某某”,并由李某某在买方栏中签名。签订该协议时上诉人贾文成亦在场,并没有对此提出异议,据此,应认定该协议是各方当事人的真是意思表示。二上诉人以该协议误写为由主张上诉人贾某某是该协议中的实际购房人证据不足。上诉人贾文成与被上诉人李某某签订的购房协议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确认合法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协议内容履行各自的义务。上诉人贾文成收取了购房款并交付房屋的行为应视为对该协议内容的履行,上诉人贾文成应当协助李某某办理诉争房屋产权变更登记手续。上诉人贾文成未向被上诉人李某某履行上述义务,却协助上诉人贾某某将诉争房屋变更登记至贾某某名下,侵害了被上诉人李某某的合法权益。原审法院判决二上诉人协助被上诉人李某某办理更名过户手续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上诉人贾文成、贾某某的上诉请求均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青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100元,由上诉人贾文成、贾某某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高山峰 审判员  张金环 审判员  蒋 昱

书记员:高欣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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