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贾某某与刘某某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贾某某
李晓军(河北华岩律师事务所)
宋卫东
刘某某

原告贾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李晓军,河北华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宋卫东,男。
被告刘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
原告贾某某诉被告刘某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贾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宋卫东,河北华岩律师事务所律师李晓军,被告刘某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生活安置补助费系国家征收土地后,为了安置以土地为主要生产资料并取得生活来源的农业人口的生活,所给予的补助费用。本案原告贾某某非唐山市路北区果园乡赖王庄村民,亦非本案争议的国家所征占土地的承包经营者,故其无权享有国家因征占土地所给付的生活安置补助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六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贾某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生活安置补助费系国家征收土地后,为了安置以土地为主要生产资料并取得生活来源的农业人口的生活,所给予的补助费用。本案原告贾某某非唐山市路北区果园乡赖王庄村民,亦非本案争议的国家所征占土地的承包经营者,故其无权享有国家因征占土地所给付的生活安置补助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六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贾某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张莉
审判员:李洪斌
审判员:代海燕

书记员:刘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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