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贾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曲周县,委托代理人:白新岭,广平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焦常增,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民族,现住广平县,
贾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付原告工资款780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2-3月份,原告贾某某在北京昌平为被告焦常增打工,从事树木枝叶修剪工作。双方约定:日工资120元,人走帐清。除去原告支取部分工资外,现被告仍欠原告工资款780元。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以种种理由拒付。现有被告为原告出具的工资单据为凭。
原告贾某某与被告焦常增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23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应当提供明确的被告,现被告住址不明确,无法送达相关手续,原告贾某某的起诉不符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贾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不予收取。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焦丽昉
书记员:韩娇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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