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贾战友与王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贾战友。
委托代理人张怀林,河北逸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

原告贾战友与被告王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佘以文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张怀林、被告王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4年5月至12月,被告王某雇佣原告贾战友为其驾驶车辆搞运输,在此期间共拖欠原告工资21000.00元,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原告受雇于被告付出了劳动,被告应如数支付劳动报酬,原告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84条、第108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王某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原告贾战友工资款21000.00元。
诉讼费减半收取162.50元,由被告王某承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本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佘以文

书记员:栾海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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