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贾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原告:贾某印,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原告:贾某仁,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爱文,系黑龙江郭金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贾某军,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山,系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贾中山,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被告:贾某华,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原告贾某某、贾某印、贾某仁与被告贾某军、贾中山、贾某华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3日立案后。原告方于2017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贾某印、贾某某、贾某仁撤诉。
案件受理费2756元,减半收取计1378元由三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梁智博 人民陪审员 杨晓霞 人民陪审员 赵世霞
书记员:关伟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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