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贾某某、贾某印、贾某仁与贾某军、贾中山、贾某华继承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贾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原告:贾某印,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原告:贾某仁,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爱文,系黑龙江郭金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贾某军,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山,系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贾中山,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被告:贾某华,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原告贾某某、贾某印、贾某仁与被告贾某军、贾中山、贾某华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3日立案后。原告方于2017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贾某印、贾某某、贾某仁撤诉。
案件受理费2756元,减半收取计1378元由三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梁智博 人民陪审员  杨晓霞 人民陪审员  赵世霞

书记员:关伟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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