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贾志强与武利宾、牛某某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贾志强
武利宾
李冬冬(河北江源方舟律师事务所)
牛某某

原告贾志强。
被告武利宾,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石家庄市鹿泉区大河镇杜童村,身份证号:xxxx。
委托代理人李冬冬,河北江源方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牛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石家庄市鹿泉区曲寨村,身份证号:xxxx。
原告贾志强与被告武利宾、牛某某为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小平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贾志强、被告牛某某、被告武利宾及其委托代理人李冬冬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两被告将原告车辆扣押,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两被告应当立即返还、赔偿损失。两被告抗辩扣车是为了保存涉嫌犯罪的证据等,其抗辩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信。原告主张的车辆停运损失,未提交相关部门的价格评估报告相佐证,本院不能确定具体的停运损失数额,原告可另行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条  、三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武利宾、牛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返还原告贾志强冀A×××××、冀A×××××挂号重型半挂牵引车一辆。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的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792元减半收取1896元,由被告武利宾、牛某某各承担900元,原告承担9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两被告将原告车辆扣押,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两被告应当立即返还、赔偿损失。两被告抗辩扣车是为了保存涉嫌犯罪的证据等,其抗辩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信。原告主张的车辆停运损失,未提交相关部门的价格评估报告相佐证,本院不能确定具体的停运损失数额,原告可另行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条  、三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武利宾、牛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返还原告贾志强冀A×××××、冀A×××××挂号重型半挂牵引车一辆。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的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792元减半收取1896元,由被告武利宾、牛某某各承担900元,原告承担96元。

审判长:王小平

书记员:赵建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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