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贾志强,男,住河北省保定市涞源县。
原告陈某,女,住河北省保定市涞源县。
二原告委托代理人张春雷,河北凉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男,住山西省应县。
被告乌兰察布市蒙某汽车营销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
负责人李晋军。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怀仁支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朔州市怀仁县。
负责人王局英。
原告贾志强、陈某与被告王某、乌兰察布市蒙某汽车营销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4日立案。原告贾志强、陈某于2016年12月2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贾志强、陈某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贾志强、陈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原告自愿承担。
审判员 李凌鹏
书记员: 赵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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