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贾志强、陈某与王某、乌兰察布市蒙某汽车营销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贾志强,男,住河北省保定市涞源县。
原告陈某,女,住河北省保定市涞源县。
二原告委托代理人张春雷,河北凉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男,住山西省应县。
被告乌兰察布市蒙某汽车营销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
负责人李晋军。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怀仁支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朔州市怀仁县。
负责人王局英。

原告贾志强、陈某与被告王某、乌兰察布市蒙某汽车营销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4日立案。原告贾志强、陈某于2016年12月2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贾志强、陈某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贾志强、陈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原告自愿承担。

审判员 李凌鹏

书记员: 赵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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