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贾德某与纪某某、王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贾德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秦皇岛市。公民身份号码:×××。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月华,河北骊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纪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秦皇岛市。公民身份号码:×××。
被告:王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秦皇岛市。公民身份号码:×××。

原告贾德某与被告纪某某、王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8年3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贾德某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月华、被告纪某某、被告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贾德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依法判决被告一次性给付原告购买饲料款37318元,并要求二被告依照法律规定按银行贷款承担所欠货款利息;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6年2月份期间,被告从我处购买饲料共计合款77318元,经原告向被告催要被告已支付原告饲料款40000元,现尚欠37318元整,于2017年2月20日被告给原告出具欠条-份,定于2017年6月15日前还清。到期不还按欠款总额3%付息,按日息计算。原告虽然多次找被告交涉要求被告结清尚欠货款,但是被告却以无钱为由一拖再拖至今未有给付。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此提出告诉要求依法裁决。
被告纪某某辩称,我与原告从2015年开始合作,我们口头协议原告必须保证饲料的质量,如果饲料不好就扣除原告2000元违约金补偿给养殖户,原告也同意了。而从2016年9月开始,原告的饲料质量就开始不好了,如果原告不承认,我有料样可以鉴定。原告货款应扣除违约金20000元。
被告王某某辩称,我们不是不给原告钱,是实在没有钱。现在养殖户欠我们钱,如果原告着急可以去养殖户家拿皮,然后原告自己去卖。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被告纪某某、王某某系夫妻关系。2016年2月开始,二被告多次在原告处购买饲料,共欠原告饲料款77318元,并于2017年2月20日为原告出具了欠条一份,欠条约定:”欠贾德某人民币77318元,定于2017年6月15日前还清,到期未还清,按欠款总额3%付息,按日息算。”。此款经原告催要,二被告陆续已支付原告饲料款40000元,至今尚欠37318元未能给付。

本院认为,被告纪某某、王某某从原告贾德某处购买饲料,原告已经将该货物交付给二被告,买卖合同成立,二被告应及时给付货款,否则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并承担违约责任。被告纪某某、王某某对拖欠原告贾德某的饲料款的数额没有意见,本院予以确认,故原告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被告纪某某的辩解,其未能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故其辩解理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纪某某、王某某于本判决书发生效力后十日内共同给付原告贾德某饲料款37318元及利息(自2017年6月15日起至本判决限定的履行期限内实际履行日止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32元,减半收取计366元,由二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李胜华

书记员: 计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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