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贾某某,男,生于1976年9月29日,汉族,个体工商户,住湖北省巴东县,
被告何某,男,现年40岁,汉族,从事建筑行业,住湖北省巴东县。
委托代理人黄毅,湖北楚峡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原告贾某某诉被告何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月3月4日立案受理,审理中,原告贾某某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对自已诉讼权利的一种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贾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2元,减半收取126元,由原告贾某某负担。
审判员 吴 林
书记员:黄海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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