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贾某某与李某某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贾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承德市双桥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冉鹏,河北管文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满族,住承德市双桥区。

贾某某与李某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9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贾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25.00元(已减半),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姜朋飞

书记员: 唐凯旋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