贾某某
张畋民(河北新圆律师事务所)
王满仓
王绍武
刘成歧(滦县司法局城区法律服务所)
开滦总医院
曾庆(河北中宜律师事务所)
王新锋(河北中宜律师事务所)
原告贾某某。
委托代理人张畋民,男,河北新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满仓。
委托代理人王绍武。
委托代理人刘成歧,男,滦县司法局城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第三人开滦总医院
法定代表人:高竞生,职务:院长
委托代理人曾庆,河北中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新锋,河北中宜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贾某某与被告王满仓、第三人开滦总医院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贾某某于2013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贾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贾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19元,由原告贾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贾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贾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19元,由原告贾某某负担。
审判长:白梅玲
审判员:王婧
审判员:张宁
书记员:李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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