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贾某某与王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贾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行唐县。
被告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行唐县。
委托代理人王少龙,河北马倍战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审理原告贾某某与被告王某某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贾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贾某某负担。

代理审判员  李怡宏

书记员:魏亚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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