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贾某某、冯某某其他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申请人:贾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隆尧县。
申请人;冯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柏乡县。
委托代理人:王忠贤,河北昭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王辉,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现住衡水市武邑县。

申请人贾某某、冯某某于2018年6月1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50000元或对被申请人名下的冀A×××××车和冀A×××××车予以查封,申请人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王辉名下的银行存款50000元或查封被申请人名下的冀A×××××车和冀A×××××车。
案件申请费52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杨英周

书记员: 贾丽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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