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贾某某与杨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贾某某
杨某某

原告贾某某。
被告杨某某。
原告贾某某诉被告杨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原告贾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杨某某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本院对被告杨某某欠原告贾某某借款50000元的事实予以确认,此笔借款已于2014年7月10日到期,故对原告请求被告偿还欠款本息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此笔债务到期后,被告一直未还。因约定的利率不符合法律规定,故应按同期贷款利率即年利率6.15%的四倍计算逾期利息。
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  ,判决如下:
被告杨某某偿还原告贾某某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从2014年6月11日至给付之日,年利率按24.6%计算),此款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案件受理费1050元,诉讼保全费54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本院对被告杨某某欠原告贾某某借款50000元的事实予以确认,此笔借款已于2014年7月10日到期,故对原告请求被告偿还欠款本息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此笔债务到期后,被告一直未还。因约定的利率不符合法律规定,故应按同期贷款利率即年利率6.15%的四倍计算逾期利息。
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  ,判决如下:

被告杨某某偿还原告贾某某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从2014年6月11日至给付之日,年利率按24.6%计算),此款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案件受理费1050元,诉讼保全费540元,由被告负担。

审判长:张永福
审判员:张建平
审判员:李强

书记员:王莉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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