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贾某某诉靳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贾某某
王祖明(河北天权律师事务所)
苏金茂(河北天权律师事务所)
靳某某

原告贾某某。
委托代理人王祖明,河北天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苏金茂,河北天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靳某某,
原告诉状所写住址为张家口市宣化区武庙街3号院2号楼3单元503室。


原告贾某某诉被告靳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贾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88元,减半收取94元,由贾某某负担。

原告贾某某诉被告靳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贾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88元,减半收取94元,由贾某某负担。

审判长:孙芸茹

书记员:张洪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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