贾某某
叶清刚(友谊县庆丰乡法律服务所)
王某某
秦红光(黑龙江中程佳易律师事务所)
黑龙江省神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伊春娟
上诉人(原审原告)贾某某,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叶清刚,友谊县庆丰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某,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秦红光,黑龙江中程佳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黑龙江省神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岳文起,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伊春娟,女,该公司副总经理。
上诉人贾某某因与被上诉人王某某、黑龙江省神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不服友谊县人民法院(2015)友民初字第4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不清。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三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友谊县人民法院(2015)友民初字第412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友谊县人民法院重审。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不清。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三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友谊县人民法院(2015)友民初字第412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友谊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岳明
审判员:曹红霞
审判员:薛龙
书记员:刘艳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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