贾某习
吕立朝(河北汪洋律师事务所)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灵某支公司
雷静(河北英汇律师事务所)
李忠楼(河北英汇律师事务所)
原告:贾某习
委托代理人:吕立朝,河北汪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灵某支公司。住所地:灵某县人民西路79号。
负责人:牛文刚,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雷静、李忠楼,河北英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贾某习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灵某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于2014年4月22日依法受理,我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吕书香适用简易程序于2014年5月1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贾某习、委托代理人吕立朝、被告委托代理人李忠楼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告之子贾Bx的冀Axxxxx、冀Axxxx(挂)重型半挂牵引车在被告处投保了车辆损失等险种,在保险期间被保险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失,被告人保灵某支公司应在保险金额内赔偿。因事故车辆超载,根据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营业用汽车损失保险条款的规定,违反安全装载规定的,增加免赔率5%。故被告赔偿原告施救费为22000元-22000元x5%=20900元,因被告已赔偿原告施救费2850元,剩余18050元被告应予赔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灵某支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施救费1805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9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40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原告之子贾Bx的冀Axxxxx、冀Axxxx(挂)重型半挂牵引车在被告处投保了车辆损失等险种,在保险期间被保险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失,被告人保灵某支公司应在保险金额内赔偿。因事故车辆超载,根据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营业用汽车损失保险条款的规定,违反安全装载规定的,增加免赔率5%。故被告赔偿原告施救费为22000元-22000元x5%=20900元,因被告已赔偿原告施救费2850元,剩余18050元被告应予赔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灵某支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施救费1805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9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40元由被告承担。
审判长:吕书香
书记员:冯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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