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贾某某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黄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贾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邳州市。
  委托代理人严佳晨,上海市东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
  负责人毛寄文。
  本院在审理原告贾某某与被告黄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贾某某未依法预交案件受理费,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金劲松

书记员:唐林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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