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贾某某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赵某支公司责任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贾某某
任剑伟
任晓函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赵某支公司
焦秋果(河北长征律师事务所)
白东强(河北长征律师事务所)

原告贾某某。
委托代理人任剑伟、任晓函。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赵某支公司。
地址:赵某自强路17号党校院内
负责人杨志东,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焦秋果、白东强,河北长征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贾某某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赵某支公司(以下简称“人民财保赵某支公司”)责任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助理审判员寻亚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任剑伟,被告的委托代理人白东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告贾某某所驾驶的冀A×××××号小型轿车是以安顺公司为被保险人向被告人保财险赵某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险,合同的相对人系赵某安顺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与人民财保赵某支公司,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告无权直接向被告人民财保赵某支公司起诉并要求赔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9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贾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退还贾某某。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原告贾某某所驾驶的冀A×××××号小型轿车是以安顺公司为被保险人向被告人保财险赵某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险,合同的相对人系赵某安顺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与人民财保赵某支公司,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告无权直接向被告人民财保赵某支公司起诉并要求赔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9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贾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退还贾某某。

审判长:寻亚

书记员:亢鹏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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