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贾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隆尧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殷军巍,河北昭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程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隆尧县。
原告贾某某与被告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贾某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殷军巍、被告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贾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60,000元并自2017年8月1日按照月利率1.2%支付利息直至还清借款本息止;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与李虎子系夫妻关系,李虎子于2018年农历正月十一去世。2017年8月1日被告夫妻二人借原告60,000元,月利率1.2%,李虎子出具借条。李虎子去世后原告通过中间人催要,被告认可该笔借款,但一直未能偿还。为此诉至贵院,请求依法判决。
程某某辩称,被告对借款的事情不清楚,根本不知道。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涉案借款人李虎子本名李涛,与被告程某某系夫妻关系,2018年农历正月二十四晚去世。李虎子分两次向原告贾某某借款共计60,000元,并于2017年8月1日为原告出具借条一份,载明借款60,000元,月利率1.2%。借款人李虎子去世后,原告多次找中间人向被告催要该笔借款,至今未偿还。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借款人李虎子向原告借款共计60,000元,有其出具的借条为证,足以证实,借款人应当如数偿还原告借款。本案中,借款人李虎子已去世,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被告对该笔借款予以追认,固城派出所录音及证人证言相互印证,足以证实,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该笔借款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被告对该笔借款亦有偿还义务。双方约定借款月利率1.2%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程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贾某某借款60,000元,并自2017年8月1日起按照月利率1.2%支付原告利息直至还清借款本息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50元,由被告程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曹菁
书记员: 刘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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