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贾宝某与徐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贾宝某
周久琴
王学军(河北唐山古冶区林西法律服务所)
徐某
宋国来(河北春风律师事务所)

原告贾宝某。
委托代理人周久琴。
委托代理人王学军,唐山市古冶区林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徐某。
委托代理人宋国来,河北春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贾宝某诉被告徐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贾宝某于2012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贾宝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1150元,由原告贾宝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贾宝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1150元,由原告贾宝某负担。

审判长:芦丽群
审判员:李佳
审判员:王明星

书记员:李金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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