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贾某与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贾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易县。
委托代理人李晓静,河北悦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游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易县。

本院受理原告贾某与被告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贾某于2016年2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贾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贾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79元,减半收取440元,由原告贾某负担。

审判员  范玉桐

书记员:闫素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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