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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贾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易县。委托代理人李晓静,河北悦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游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易县。
本院受理原告贾某与被告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贾某于2016年2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贾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贾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79元,减半收取440元,由原告贾某负担。
审判员 范玉桐
书记员:闫素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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