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贾安南与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贾安南,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樊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永新,湖北春园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潘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襄州区。

原告贾安南与被告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贾安南于2018年9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潘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贾安南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贾安南撤诉。
案件受理费16090元减半收取为8045元,由原告贾安南负担。

审判员 陶华兰

书记员: 毛琳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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