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贾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址山西省吉县,。
委托代理人:党占荣,北京慕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业,身份证住址黑龙江省兰西县,现住廊坊市安次区,。
委托代理人:田学炜,河北正澄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廊坊市天创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廊坊市广阳区裕华路93号2楼。
法定代表人:张海涛,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闫雪,河北律清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贾某某与被告张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4日立案。原告贾某某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贾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8140元,减半收取计4070元,由原告贾某某负担。
审判员 刘秀琴
书记员:魏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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