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贾某某与青县双龙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贾某某
刘荣贵(河北凯歌律师事务所)
王艳社(河北凯歌律师事务所)
青县双龙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于培璞(河北瑞方律师事务所)

原告:贾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荣贵,河北凯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艳社,河北凯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县双龙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沧州市青县上伍乡周官屯村,统一社会代码证号:130922000015674。
法定代表人:周恩静,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培璞,河北瑞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贾某某与被告青县双龙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6日立案。
原告于2016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贾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贾某某撤诉理。
本案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贾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贾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贾某某撤诉理。
本案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贾某某负担。

审判长:李婷

书记员:王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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