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贾大民,男,1937年5月3日出生,汉族,馆陶县人,住本村。
委托诉讼代理人:井爱华,河北天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邯郸市经济开发区诚信路6号富邦大厦11层。
主要负责人:王海军,该公司经理。
原告贾大民与被告冯金龙、王贵平、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5日立案。原告贾大民于2018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出要求撤回对被告冯金龙、王贵平的起诉的申请,本院依法予以准许。原告贾大民又于2018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贾大民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贾大民负担。
审判员 李杰民
书记员: 李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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