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贾增强。
委托代理人马占峰,定州市北城区顺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马某某。
被告赵某某。
被告赵明。
三被告委托代理人蒲盼旗,河北泰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贾增强诉被告马某某、赵某某、赵明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贾增强于2016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贾增强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273元,减半收取9136元,由原告贾增强负担。
审判长 张淑惠 审判员 解立辉 审判员 张翠芹
书记员:王鹤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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