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贾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无极县。被告河北世纪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所在地址石家庄市裕华区南二环东路3号。法定代表人赵涛,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晓军,该公司职员。被告一汽-大众汽车有限公司,所在地址吉林省长春市东风大街。法定代表人徐平,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林琳琳、向发友,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贾某与被告河北世纪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一汽大众汽车有限公司为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贾某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贾某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权的自由处分,并无不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贾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98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贾某负担。
审判员 郭 斌
书记员:司伟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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