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贾国军,男,1985年6月21日出生,汉族,建龙北满特钢公司工人,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朱雅珍(贾国军母亲),1958年5月9日出生,汉族,中国一重构件厂退休工人,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被告华电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富拉尔基热电厂,住所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沿江路132号。法定代表人王相军,系该厂厂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丽艳,黑龙江仁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贾国军与被告华电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富拉尔基热电厂(以下简称热电厂)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25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贾国军委托诉讼代理人朱雅珍与热电厂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丽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贾国军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热电厂赔偿经济损失2.40万元(本案审理过程中贾国军放弃部分诉讼请求,变更为9000.00元);2、诉讼费由热电厂负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2月12日,贾国军家楼道内的热网主管道破裂,将贾国军家两个卧室和客厅的硅藻泥墙面、客厅棚、康佳电视机(55寸,型号:LED55×96000F)及卧室、客厅地板浸泡,造成硅藻泥墙面及客厅棚受浸泡部分脱落、康佳电视机屏幕破碎及地板后期鼓包等损害后果。2016年2月18日,热电厂为贾国军出具“跑水现场勘验记录”,明确了贾国军家前期损失的部分情况。双方就贾国军家损失赔偿问题未达成一致意见。请求人民法院支持贾国军的诉讼请求。被告热电厂辩称,原告贾国军家楼道热网供水立管漏水事实存在。当时热电厂对贾国军家跑水现场进行了勘验,有双方签字。因为漏水不会造成电视屏幕破碎。电视屏幕破碎与跑水没有因果关系。客厅棚和硅藻泥均受损。贾国军要求赔偿2.40万元数额过高。热电厂同意赔偿5000.00元。原告贾国军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供了如下证据:2016年2月18日,热电厂为贾国军出具“跑水现场勘验记录”复印件一张,证明贾国军家里因跑水后受损情况。被告热电厂对原告贾国军提供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电视机屏幕破碎与跑水没有因果关系。跑水不会造成电视屏幕破碎。被告热电厂未向本院提供证据。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本案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2月5日15时许,原告贾国军家居住富拉尔基区铁北街道××小区××楼道内的热网主管道(竖井内供水立杠)破裂跑水,将贾国军家卧室和客厅浸泡。热力分公司和热电厂工作人员分别于2016年2月15日和2月18日到现场勘验,为贾国军出具“跑水现场勘验记录”,该记录显示贾国军家室内硅藻泥墙面损坏面积为1.70×0.60、1.45×0.20×2、1.90×0.30;康佳电视机(55寸,型号:LED55×96000F)屏幕破碎。双方未明确贾国军家经济损失的具体数额。本案审理过程中,贾国军放弃部分诉讼请求,将其请求要求热电厂赔偿损失的数额由2.40万元变更为9000.00元,热电厂只同意赔偿5000.00元。双方就贾国军家损失数额未达成一致意见。
本院认为,本案系因热网主管道破裂泡水引起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被告热电厂经营管理的供热管网供热主管道爆裂跑水导致原告贾国军家室内物品被浸泡事实清楚,热电厂工作人员现场勘验形成的记录可以证实贾国军损失的事实。供热主管道爆裂跑水造成贾国军家的经济损失,热电厂应予赔偿。对于贾国军家经济损失的数额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贾国军放弃部分诉讼请求后主张的9000.00元没有依据,热电厂认可的5000.00元可以作为贾国军经济损失的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华电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富拉尔基热电厂赔偿原告贾国军经济损失5000.00元。执行办法:待本判决生效后立即执行。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被告热电厂负担(原告贾国军已预付,热电厂随案件款一并给付贾国军)。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张永刚
书记员:史虹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