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贾某某与湖北红某湖旅游度假区开发有限公司红某湖高某某乡村俱乐部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贾某某,委托代理人:曾昭洪,湖北若磐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湖北红某湖旅游度假区开发有限公司红某湖高某某乡村俱乐部。负责人:李凤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贾某某诉被告湖北红某湖旅游度假区开发有限公司红某湖高某某乡村俱乐部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贾某某于2018年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贾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贾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0元,由原告贾某某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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