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贾某某与许某某、吕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贾某某
刘全学(河北良筹律师事务所)
许某某
吕某某

原告:贾某某,女,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唐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全学,河北良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许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顺平县。
被告:吕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顺平县。
原告贾某某诉被告许某某、吕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3日立案。
原告贾某某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其对诉权自由处分的体现,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贾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80元,减半收取计140元,由原告贾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其对诉权自由处分的体现,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贾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80元,减半收取计140元,由原告贾某某负担。

审判长:郑伟刚

书记员:何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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