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贾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行唐县人。
委托代理人董文芳,石家庄市行唐雄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董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行唐县人。
委托代理人郑金鹏,河北峥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行唐县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贾某某与被告董某某、王某某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权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贾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86元,减半收取543元,由原告贾某某负担。
审判员 赵海峰
书记员:岳静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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