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贾某某。
委托代理人张进宇,湖北横空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陈某某。
被告林小军。
委托代理人田婷,湖北横空律师事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本院于2014年4月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贾某某诉被告陈某某、林小军建设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组成由审判员肖陆担任审判长、审判员王毅群、人民陪审员谢义斌参加的合议庭于2014年7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1年4月7日,被告陈某某与原告贾某某签订协议书,约定将被告陈某某座落于东大街北巷82号一栋二间三层房屋改造工程以30000元承包给原告贾某某施工,改造内容为后面建三层、楼梯间改成厕所,屋顶升高以及房屋的开门和挂门维修,楼梯顶上的三块板拆除(包括室内的所有地砖和墙砖)在内所有工程,合计人民币叁万元整,在协议书签订后,被告林小军再次与被告签订一份协议书,约定对其住房阳台改造,约定:前面阳台看砖,包括一至三楼的拆门窗,进行阳台改梁,一楼防潮地砖及室内所有墙砖,计壹万贰仟元整。两份协议签订后,原告贾某某进场进行施工,施工中原告要求两被告支付工程款,两被告支付工程款27000元,下欠15000元,原告停止施工,为此成讼。
另查明:原告贾某某停工后,两被告又找介绍人陈某,经陈某多次要求原告贾某某恢复施工无果,另行雇请张某对原告贾某某未完工的工程进行施工。
本院认为:原告与两被告签订的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双方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原告未按协议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故原告要求两被告支付工程款15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根据《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贾某某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贾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肖 陆 审 判 员 王毅群 人民陪审员 谢义斌
书记员:李俊杰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