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贾某某与杨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贾某某
刘全学(河北良筹律师事务所)
杨某某

原告:贾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满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全学,河北良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顺平县。
原告贾某某诉被告杨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8日立案,原告贾某某于2016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贾某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属于法律规定范围内自由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贾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贾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贾某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属于法律规定范围内自由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贾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贾某某负担。

审判长:李永辉

书记员:杨静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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