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贾剑锋与牡丹江市讯通通讯器材有限公司、牡丹江兄弟装饰装修有限公司、李某某、张守军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贾剑锋,男,1970年5月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牡丹江市西安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侯伟东,黑龙江九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牡丹江市讯通通讯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爱民街东小一条路路口。法定代表人:何维,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睿,黑龙江国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牡丹江兄弟装饰装修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西安区西一条路光华街715号。法定代表人:赵建军,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李某某,男,1966年11月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牡丹江市北安街。被告:张守军,男,1973年4月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牡丹江市西安区。

原告贾剑锋与被告牡丹江市讯通通讯器材有限公司、牡丹江兄弟装饰装修有限公司、李某某、张守军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6日立案。原告贾剑锋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贾剑锋以诉讼主体问题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贾剑锋撤诉。案件受理费416元,减半收取208元,由原告贾剑锋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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