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贾某某与邸亚洲、邸文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贾某某
李振(河北柱成律师事务所)
邸亚洲
邸文林

原告贾某某。
委托代理人李振,河北柱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邸亚洲。
被告邸文林。
原告贾某某诉被告邸亚洲、邸文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贾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邸亚洲、被告邸文林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被告邸亚洲向原告贾某某借款50000元,事实清楚。被告邸文林作为担保人在借条上签字,对借款的偿还应承担保证责任。因双方未约定保证方式,担保人应按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原告要求二被告承担连带还款责任,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邸亚洲偿还原告贾某某借款50000元。被告邸文林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诉讼费1050元,由被告邸亚洲、被告邸文林负担。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被告邸亚洲向原告贾某某借款50000元,事实清楚。被告邸文林作为担保人在借条上签字,对借款的偿还应承担保证责任。因双方未约定保证方式,担保人应按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原告要求二被告承担连带还款责任,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邸亚洲偿还原告贾某某借款50000元。被告邸文林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诉讼费1050元,由被告邸亚洲、被告邸文林负担。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审判长:王新娜
审判员:董永杰
审判员:冯忠秀

书记员:王遍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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