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贾某某与元某某贾某某砂石厂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贾某某
张文元(河北英汇律师事务所)
元某某贾某某砂石厂
李雪巧(河北中石律师事务所)

原告:贾某某。
委托代理人:张文元,河北英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元某某贾某某砂石厂。
住所地:元某某车汪沟村村南。
法定代表人:贾某某。
委托代理人:李雪巧,河北中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贾某某与被告元某某贾某某砂石厂劳动争议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贾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张文元,被告元某某贾某某砂石厂的法定代表人贾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李雪巧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贾某某诉称,原告系被告元某某贾某某砂石厂职工,2015年2月9日7时30分左右在被告选料岗位工作时,胳膊被传送带卷进机口致伤,当天由公司派车送往河北医科大学第三医院治疗,原告共住院18天,2015年2月27日出院。
原告日工资120元,住院期间需要护理,被告未为原告参加工伤保险。
2015年10月19日石家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冀伤险认决字(2015)001320113号工伤决定书,认定原告为工伤。
2015年12月28日,原告经石家庄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四级伤残。
2016年1月12日,原告依法向元某某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
2016年2月1日,元某某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作出(2016)元劳仲案字第001号裁决书,原告对此裁决不服。
特诉请法院依法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停工留薪期工资38640元,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1800元,住院期间护理费2610元,营养费900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75600元,36年的伤残津贴1166400元,劳动能力鉴定费600元,交通、食宿费800元,检查费300元,假肢费507000元,共计1794650元。
被告元某某贾某某砂石厂辩称:认可元某某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裁决书,对于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均不同意。
庭审中原告向法庭提交以下证据:1、石家庄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出具的初次鉴定结论书一份,结论为四级伤残。
2、石家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出具的认定工伤决定书一份,结论认定为工伤。
3、元某某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的裁决书一份。
4、住院病案一份。
5、河北医科大学第三医院的门诊收费票据两张,共计60元。
6、劳动能力鉴定费票据一张,金额600元。
7、德林义肢矫型器(北京)有限公司石家庄分公司出具的证明材料一份,证明需安装上臂假肢,价格为47000元,使用期限4年,每年维护费为假肢总额的5%。
被告对原告提交的第1、2、3、4、5、6项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但对原告提交的第7项证据不同意,认为原告未与被告协商鉴定机构。
本院认证意见:一、对于原告提供的证据1、2、3、4、5、6本院予以认定;二、对证据7,因原告未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二条  之规定,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德林义肢矫型器(北京)有限公司石家庄分公司的鉴定亦不是经原、被告双方协商一致同意由该公司做出,且原告装配义肢的费用没有实际发生,故本院不予认定。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三项  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元某某贾某某砂石厂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贾某某支付各项费用共计93066.5元。
二、被告元某某贾某某砂石厂自2016年3月28日起至原告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之日止,每月向原告贾某某支付伤残津贴1957.5元。
三、驳回原告贾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由被告元某某贾某某砂石厂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三项  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元某某贾某某砂石厂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贾某某支付各项费用共计93066.5元。
二、被告元某某贾某某砂石厂自2016年3月28日起至原告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之日止,每月向原告贾某某支付伤残津贴1957.5元。
三、驳回原告贾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由被告元某某贾某某砂石厂承担。

审判长:陈少璞
审判员:张俊周
审判员:张怡琼

书记员:崔亚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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