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贾某与贾某某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贾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婧伊,河北三和时代律师事务所定州分所律师。
被告:贾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窦龙辉,河北泰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贾某诉被告贾某某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贾某、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婧伊,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窦龙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贾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判令被告贾某某偿还欠款35万元及利息1万元。事实和理由,原被告双方于2013年合伙经营铸造厂,2015年,经二人协商达成如下协议,约定:所有账目归被告,并分四批偿还原告款50万元及一辆车。现被告履行第一批还款义务后,以种种理由拒绝偿还剩余款项,故提出诉讼。

本院认为,原被告解散合伙并进行了清算,经清算双方达成协议,双方应按协议履行。依协议被告尚欠原告款35万元,被告应当偿还,原告要求被告支付35万元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另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利息没有依据,依法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贾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贾某欠款35万元;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350元,诉讼保全费用2320元,由被告贾某某负担5620元,由原告负担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薛印根

书记员:郝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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