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贾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所地黑龙江省穆某某。
委托代理人赵月芹,黑龙江法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穆某某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组织机构代码证35222075-2。
法定代表人薛守波,男,局长。
原告贾某某诉被告穆某某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告贾某某所作的绝育手术是依据我国的计划生育政策而进行的。现原告向本院提供了一份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结论通知书,以其为计划生育术后并发症为由,要求被告穆某某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原穆某某县计生办)对其进行民事赔偿。因双方当事人的行为不是个人意思自治的体现,即双方当事人不是平等的诉讼主体,且国家计生委对计划生育术后并发症的治疗和扶助有相关的规定,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贾某某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张 梅 审判员 吴军一 审判员 刘佳南
书记员:刘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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