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贾某会与齐某某、贾某某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贾某会
冀永远(河北咏远律师事务所)
齐某某
贾某某

原告贾某会,又名贾增书,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平山。
委托代理人冀永远,河北咏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齐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贾某某,又名贾利利,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平山。
本院在审理原告贾某会与被告齐某某、贾某某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贾某会于2016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贾某会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贾某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贾某会负担(已交纳)。

本院认为,原告贾某会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贾某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贾某会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李晓辉

书记员:茹倩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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