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贾某某与康会平、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贾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雷文魁,河北汪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康会平。
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
负责人:刘洪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瑜,该公司职员。

原告贾某某与被告康会平、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贾某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雷文魁,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委托代理人张瑜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康会平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贾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44000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均系汽车司机。2015年11月29日19时50分许,被告驾驶冀A×××××号小型轿车,在圣府桃源小区与原告履行交接班手续时,车辆行驶过程中开车门时,将在轿车旁边站立的原告左眼撞伤。灵寿县交警大队出具原告受伤事实存在,但因事后报案,现场变动,证据灭失,致使事故成因无法查清的证明。被告驾驶事故车辆将原告撞伤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事故车辆在被告保险公司投有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因此被告应承担赔偿责任。

本院认为,原告因该事故造成的损失认定如下:1、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住院费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用药明细确定为20190.77元;2、误工时间参照《人身损害受伤人员误工损失日评定准则》规定为120日,误工费参照交通运输业平均工资标准计算为120天×57784元/年÷365天=18997元;3、护理费参照上一年度卫生和社会工作业平均工资,按一人计算为53317元/年÷365天×12天=1752元;4、住院伙食补助费为12天×100元/天=1200元;5、交通费根据其伤情及就医治疗情况确定为300元。
公民的健康权受法律保护。被告康会平驾驶机动车在行驶状态未尽到注意义务打开车门将原告致伤,对原告因该事故造成的损失应予以赔偿。因事故车辆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故该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分项限额内赔偿原告医疗费10000元;赔偿原告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21049元,在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11390.77元。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赔偿原告贾某某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共计42439.77元。
二、驳回原告贾某某对被告康会平的诉讼请求。
以上款项自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履行。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0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450元,由原告贾某某承担20元,被告康会平承担43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费900元(收款单位: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费专户,账号:62×××47,开户行:河北银行华兴支行)。逾期不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 辛 卉

书记员:崔娅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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